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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是一个涉及道德、法律和医学考虑的复杂问题。
有偿器官捐献是非法且危险的,我不容忍此类活动。
西安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如何确认出让金标准?
土地因稀缺性而宝贵,土地出让金也因各城发展进程不同标准也不同,那么,西安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最低值,笔者就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诸多资料。 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土地出让金标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土地出让金标准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出让金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土地出让金标准最低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土地出让金标准: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 当然,土地出让金标准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 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土地出让金标准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 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land-transferring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相关阅读:广州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 算算你要补交多少钱?土地出让金的概念以及收取计算标准沈阳土地出让金标准 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石家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及土地出让的手续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最低价确认方法

西安律师收费价目表
法律主观: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1)刑事诉讼案件:①侦查阶段:2000—元;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③审判阶段:3500—元;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6%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5%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四、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 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六、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是指:(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委托人支付专业人士费用的除外;(七)案情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八、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下调30%幅度内收费。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十、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一、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十三、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四、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325号)、《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388)、《关于缩小律师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5号)同时废止。
西安有偿安置哪家公司好
该类公司有西安向阳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西安向阳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向阳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500万元。 公司环境优美,员工待遇好。 2、陕西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 公司工作环境舒适,员工关系融洽。